沈老汉因病去世多年,其留有遗产房屋一间,沈老汉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杨老太居住,后因杨老太生病遂将房屋出售至今已67年时间,现因办理房产过户,杨老太子女不予协助,遂无奈杨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对争议房屋进行继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老太与亡夫沈老汉在1993年共同建造了两间砖瓦结构房屋。1996730该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当时房屋产权登记在沈老汉名下。19955月,沈老汉死亡后,杨老太夫妇三子与一去世女儿的儿子都未沈老汉的遗产——房屋放弃继承权。67年前,杨老太为了治疗眼疾,将2间房屋出卖,售价2万元。现该房屋买受人要求杨老太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子开华因不同意而不协助。杨老太无奈提起诉讼要求本院判决三子与外孙享有的对沈老汉的一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并给其所有,由杨老太将遗产价款1万元分配给三子与外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被继承人遗产—一间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原、被告均未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原、被告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等额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原、被告未对继承进行过分割。作为被告中的原告的子女,在原告需要治病费用时,不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原告为了治病,将自己享有一半多份额的两间不可分割的房屋在67年出售给他人,被告开华与原告居住很近,应当知道,现被告提出其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归并给其所有,本院认为开华该反驳请求,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一万元遗产的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原告给付四被告各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