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老汉夫妇生有六子一女,因赡养问题,陆老汉与其中一子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曾约定赡养费用支付金额,但事后其子四年分文未付,无奈陆老汉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子支付约定四年的赡养费,并依法承担今后的赡养义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已经过八旬的陆老汉夫妇共生育六子、一女。其四子于2010529病故。陆老汉曾与子女约定2005年至2007年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为300元,2008年至2009年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为500元。此后其次子永锦未能按约向其父母履行2005年至2009年的赡养费。陆老汉无奈遂于201068具状本院,要求其次子履行赡养协议,2010年的赡养费用请求依相关标准依法判决。

 

另悉,2010年春节前,永锦的妻子替丈夫向陆老汉夫妇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本案两原告年事已高,在与各子女达成2005年至2009年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后,被告应按约定向两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按约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赡养费1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200元,应于扣减。两原告2010年以后的赡养费,应由原告现有六位子女按份承担,根据目前农村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每年支付两原告赡养费700元。遂作出被告锦章给付原告陆老汉夫妇2005-2009年度赡养费1700元,从2010年起被告锦章每年给付两原告赡养费7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