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益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一方当事人为在押服刑人员的离婚纠纷案,给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带来了动力。

 

20107月下旬的一天,一名张姓女当事人来到益林法庭,起诉要求和她的丈夫杨某离婚,并提出了要到浙江省异地审理的申请。原来,她的丈夫杨某是浙江人,两人早先在外面打工时相识,2006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张某至上海打工,杨某在浙江开店。2007年,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因案件的特殊,承办法官当即将情况向庭长进行了汇报,经庭长同意后,承办法官依程序与南湖监狱狱政科取得了联系,将有关情况说明后,约定好开庭的时间并邮寄出相应材料。

 

84,承办法官带着书记员与张某一起驱车来到浙江省南湖监狱,并在开庭前依法组织了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杨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由此给张某和家庭造成的伤害,对于张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他没有意见,但提出了小孩要随其生活,暂由其母抚养的请求。可起初张某并不同意,坚持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孩现在是杨某精神上的唯一慰藉,如果随其生活,将有利于他积极改造,将来拥有一个崭新的人生,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同时结合双方家庭的实际收入、抚养能力以及小孩一直随杨某母亲生活的现状,小孩暂由杨某母亲抚养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作张某的思想工作,从有利于杨某的改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对张某进行劝导。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张某最终同意了杨某的要求,并表示希望杨某好好改造,她也会一如既往的关心爱护小孩,定期去看望并按时给付抚养费用。对这一调解结果,杨某眼含泪水向承办法官连声道谢,并表示自己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将孩子抚养成人。

 

调解结束后,监狱狱政科的领导也特意向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感谢法官调解将小孩交由杨某母亲抚养,为杨某的积极改造带来了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