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法院的司法公正正经历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堪称”一对长相厮守的欢喜冤家”。 [1]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所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我们既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也需要新闻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毋庸置疑,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制约,也给法院的司法公正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制度的设计上保持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司法机关的权威正义之间合理的平衡,就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就是新闻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最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实现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当前新闻舆论凭借其及时性、公开性、客观性、公益性及广泛性等特点,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具体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司法工作作风的净化

 

新闻舆论通过媒体曝光,将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司法裁判行为公布于众,促进司法机关对系统内部工作的运转和机制及时检视,使我国的法院系统的工作作风更加文明化、规范化。

 

(二)有利于救济个案司法的不公

 

司法系统的腐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趋严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存在价值和司法运作的公正性均产生怀疑。媒体的曝光和追踪采访,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为处于绝境的当事人提供了精神和道义上的有力支持。

 

(三)有利于促进司法权的公开行使

 

腐败如病菌,总是滋生在黑暗的角落。新闻媒体的参与,能够极大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全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避免”黑箱操作”。

 

(四)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新闻媒体对个案的适时报道与评说,特别是对一些罪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犯罪的报道与点评,有助于百姓心中对法律至上观念和法院良好形象的树立,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五)有利于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

 

当前,由于法院系统在财政权、行政权上无法脱离政府的操控,于是常常出现官员以权代法、说清打招呼、威胁利诱等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而新闻舆论对这些行为的揭发,使得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尊重司法行为,接受公正的裁判。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新闻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各种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2]。传媒对司法行为或过程的论说和评论,则被法学界及传媒机构技术化、理念化地表述为对司法的新闻或传媒监督。因而,新闻监督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3从实质上说,新闻监督权是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等宪法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权益,威力在于通过曝光将事件真相及相关问题公诸于众,让滋生的腐败霉菌无藏身之地;使命在于充分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自由及批评建议权。

 

司法公正指又称司法正义,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包括与司法权运作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4]要求法官独立地进行裁判活动,除法律外,不受制于政府、上级机关、公众舆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以独立审判为前提,接受国家、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无疑,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既具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和谐一面,也存在二者冲突的一面。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价值取向的冲突

 

从价值取向上讲,司法以独立、公正为根本价值理念;而新闻监督则是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为基本价值理念。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独立这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同时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规定又为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提供了宪法依据。可见,独立审判和新闻自由都是现行宪法所明确规定和支持的,但由于司法与传媒自身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运作规律上又有明显的差异,必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新闻的价值在于求快、求新,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代表的是社会公众普遍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习惯于将法律问题道德化;而司法审判更加专业化,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评价和裁判,代表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尽管新闻传媒都标榜报道的公正翔实,但事实上,不同的利益背景使得报道的力度、材料的取舍和评论的方式上隐藏着自觉或非自觉的偏见,通过对犯罪细节的夸张化描述、对被害人惨痛后果的大肆渲染,以激发公众的同情心。这些技巧固然能使得案件起到轰动效应,从而引起伸张正义的效果,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公众的意见不能也绝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如果民众的意见对法院的司法干预程度过高,则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滞后。

 

2009年6月30日,南京发生的张明宝交通肇事致使五死四伤的特大交通肇事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争相报道,尤其对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的惨死大加渲染,张明宝成为众矢之的,全国人民群起而攻之,纷纷表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学界和司法界也在为”认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始了唇枪舌剑的纷争。在一片质疑声中,该案于2009年11月27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5人死亡、4人受伤、6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损害后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提起了公诉。2009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28日,部分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满,请求南京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南京检方经过深入研究后作出不予抗诉的答复。

 

民愤极大的张明宝醉酒驾车案一时间尘埃落定,虽然最终未按民意被处以极刑,但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已经给了被害人及家属和广大的人民群众一个交代。然而,此案的判决结果却引起了更多法学界人士的争论和理性的思考。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当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情理上,张明宝的行为确实让人无法容忍,可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张明宝的犯罪行为不过是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而已。在舆论的穷追猛打、百姓的一片喊杀声中,法官的主观判断难免会受到影响,在法庭审判前,被告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我们暂且不对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作出评价,笔者只想强调一个事实--在张明宝案中,新闻媒体所起的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

 

(二)角色与定位的冲突

 

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媒体盲目炒作新闻、吸引观众的现象屡见不鲜;记者为谋私利,故意偏袒一方而干扰司法的不在少数。合理却不合法的报道越来越多,使得受害人形成了维权的思想误区,舍弃法律赋予的诉权,却将媒体的报道当作救命的稻草。

 

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5]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由于法官的信息来源渠道受到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故那些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和证据都不能够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陪审团成员必须从庭前从未接触案件信息的成员中选任就是这个道理。但是,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的严格限制,裁判结果也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新闻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是一个开放性过程,既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不受法律禁条的禁锢,弘扬具有绝对的正义。如:舆论可以如实地报道行政机关侵犯了某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却不不主张法院在该公民不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权利,也不允许法院在公民超过起诉时效的情况下保护他实质上的权利。因此,舆论比司法在实质上更加具有公正性。

 

(三)效益追求的冲突

 

司法的最高价值在于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而新闻媒体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6]国际形势、社会热点、明星八卦……各类可能带来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的新闻热点均被纳入报道名单上。一些新闻记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对法院的强制拆迁案件、上访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大案要案的审理进行跟踪,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报道,给予民众错误的舆论导向,甚至泄露审判秘密,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

 

1998年5月,美国佛罗里达州一男子劫持人质枪杀警察后与警方对峙,大批记者闻风而至实况直播,对罪犯进行电话采访,最终导致罪犯精神崩溃自杀。[7] 我国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有些媒体甚至在法院宣判之前,就发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呐喊呼吁,俨然公众正义的代表,给法院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当不同领域之间的效益追求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舍小义而取大义。因此,笔者认为新闻监督只能在不影响、不干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行。

 

(四)开放与封闭的冲突

 

开放性的新闻舆论对封闭性的司法审判程序的冲击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部分法院审判程序并不透明,对新闻媒体也是采取的躲避态度,极易招致新闻媒体的怀疑和反感,导致新闻媒体先入为主,作出不利于司法审判的报道。

 

沈阳市黑社会老大刘涌案中,一审判处被告刘涌死刑,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判决书中还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8]这一改判极大地触痛了公众脆弱的神经,率先提出质疑的是上海的《外滩画报》,随后《中国青年报》也作出反应。在这里,代表公众发出质疑是传媒的职责,这既不是”媒体审判”,也不是干预司法独立性,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审判所进行的必要监督。司法机构也有义务主动接受舆论的监督,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对公众说明情况。适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由于法院判决书的措辞含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法院也始终没有从法律的立场给出权威解释。幸而新闻舆论的适时监督最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提审了刘涌案,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事后将再审判决书完整地公布在互联网上,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其主要根源是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的性质迥异。首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采取的是消极态度,是超越案件利害关系的中立裁判者;而新闻媒体采取的是积极态度,对法院司法进行主动的监督,具有一定的”侵犯性”。其次,司法活动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优先”;而新闻媒体则反映了民众对实质正义的企盼。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时并不能同时实现。再次,司法审判活动受到程序的制约,虽然处理时间较长,但是能够保证法律上的公正性;而新闻记者受条件和知识的限制,难以保证其报道和评论的客观公正。

 

在我国的现阶段,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其冲突的根源具体表现为:

 

(一)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尚未真正实现

 

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9]虽然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但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第一,法院系统尚未独立。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法院由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而政府管理人财物的现实情况,使法院不仅要服从党的领导,还要受制于行政机构,并且开始倾向于行政化。第二,回避制度不完善。我国未规定法官工作须回避本籍,由血缘、家族、亲情等关系形成的网络给法官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干扰。第三,审判公开原则未落实。司法过程不够公开,媒体监督不力,给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丑恶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新闻媒体缺乏准确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大陆的新闻媒体作为党政部门的宣传工具,官方色彩、地方色彩浓厚。舆论监督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干预,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不当报道,可能迫使法官迎合官方媒体的意志做出裁判,势必影响司法公正。媒体要充分合理地行使新闻监督权,必须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首先,新闻媒体是表达民众自由意愿的权力监督资源,并非公权力的扩张,绝非党政领导的”喉舌”,而是群众的”喉舌”。[10] 其次,新闻媒体要认识到目前的新闻监督是法律监督体系之外的社会监督,并没有法律强制力,追求新闻的自由万不能超越限度,否则将妨碍或破坏正当权利的行使。

 

(三)对社会正义的理解不同

 

新闻工作者视野中的”道德正义”与法院司法遵守的”法律正义”有天壤之别。新闻媒体弘扬赞颂的道德是建立在中国几千年传统儒家文化上的道德,夹杂着各民族的传统和各地习俗,评价的是为人是否”君子”;而法律正义则是一种抽象的理性正义,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区分的是”善与恶”。如果法律以道德标准去要求民众,则混同了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的界限,势必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

 

(四)国民的法律素养水平整体不高

 

现阶段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水平整体不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职业性质上讲,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到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11]在我国,由于法官的遴选机制存在缺陷,法官群体的结构不合理,法官的职业素质并不很高。面对外界舆论的压力和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很多法官并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

 

2.新闻工作者应有必要的法律素养

 

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新闻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一个主要原因。新闻记者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常常会有意或无意地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有的记者甚至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事实,随意做出倾向性评论,误导公众舆论。

 

3.普通民众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理性的差距

 

媒体一般是从普通民众内心的公平正义观出发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法官是以法律为依据理性地处理案件,其结果有时会”不合情理”,普通民众难以理解,这就导致社会舆论与法官的裁判发生矛盾。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的贫乏,习惯将问题道德化,而缺乏必要的法律思维。

 

四、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之对策

 

结合当前国内外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渐建立有效可行的平衡机制,逐步实现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一)创新体制,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根本保障

 

1.加快独立法院系统的建设

 

独立的法院系统可以使审判权摆脱对行政权的依附,完善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同时,设立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实行法官回避本籍制度,并规定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或转调,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维护司法公正。

 

2.改革现行的传媒运作机制

 

大胆进行改革,大力发展民办媒体,建立多元的媒体格局,为新闻舆论提供宽松的外在环境,保持新闻舆论的独立性,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二)规范新闻监督,确保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一部既能保护新闻自由又能限制新闻自由滥用的《新闻法》出台是规范新闻监督的最有效途径。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明确把握的时机与尺度。如:对审理中的案件,新闻媒体不宜公开报道,且绝对不能妄加评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新闻媒体可以全面客观地予以采访,但不得轻率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要求新闻工作者在陈述事实和报道过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认真细致深入地收集相关素材,以免偏听偏信,造成负面影响。[12]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也应受到限制,一般只报道案件开庭时间和审理结果。

 

(三)执行规制,防止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1994年1月20日,22个国家的法学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发表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原则》。该原则指出:”法官有责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法官只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或特定法律的规定,才能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上述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的独立。”而国际公约《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也指出:”新闻对审判中案件足以影响其结果之刊登应予限制。”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

 

具体到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庭辨论对社会秩序或者道德、风俗存在危害时,法庭可以禁止任何录音、电视、电影摄像及照相,否则罚款300-12万法郎。英国则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这些都是平衡其正负效应的国际规制,应在实际活动中进行运用执行。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对新闻媒体介入法院审判也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

 

(四)加强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及司法人员的素质

 

一方面,必须加强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新闻工作者必须树立审判的公正性高于言论自由的观点,严格按照《新闻法》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法官对媒体要有正确的心态。认识到新闻自由包括传导受欢迎的信息的自由,也包括传导不受欢迎的信息的自由。所以司法机关没有理由对歌舞升平的报道就津津乐道,对批评文字就耿耿于怀。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有言:”报刊是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怪力量,没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它秩序才得以维持。”[13]同时,全社会都应该对司法公正的涵义有正确全面的理解,摒弃过去法院作出不利于某方裁判时,就认为司法不公,而支持某方时就是公正的错误观点。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维护着社会的正义,维护着公民的利益。笔者希望通过改革司法制度、完善立法体系,以构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的平衡机制,但是如何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具体方案,还有待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共同努力。

 

 

 

 

注释

 

[1] 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J].中国法学, 1999,(4):14

 

[2]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3] 周庚虎.林肯车拖死女孩凶手被判死刑[EB/OL].http: news.xinhuanot.comlegal

 

[4] 李良荣.当代西方新闻媒体[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第160页

 

[5] 高树德.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J],人民司法,1998,(12)

 

[6] 张恒.重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J],现代传播,2002,(3)

 

[7] 刘湘琛,沈亚川.完善新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8] 李曙明.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EB/OL].http: news.sina.com.cn

 

[9]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34页

 

[10] [英]丹宁勋爵.刘庸安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59页

 

[11] 贾鹏宇.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延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3)

 

[12] 曾英.构建法治规则中的动态平衡[J].社会科学研究,2001,(4)

 

[13] [法]托克维尔. 董果良译 .论美国的民主[M].上海:商务印书馆, 2004,第206页

 

 

 

 

参考文献

 

(1)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J].中国法学.1999,(4):14

 

(2)张西明.新闻工作者与诽谤法规[N].中国报刊月报,19998,(6):10 

 

(3) 周庚虎.林肯车拖死女孩凶手被判死刑[EB/OL].http:  news.xinhuanot.comlegal

 

(4)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98,(6)

 

(5)张恒.重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J].现代传播,2002,(3)

 

(6)刘湘琛,沈亚川.完善新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7)高树德.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J].人民司法,1998,(12):19~20

(8) 李曙明.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EB/OL].http: news.sina.com.cn

 

(9) 张海斌.质疑”刘涌改判”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判决书[EB/OL].http: news.tom.com

 

(10)夏 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34页.

 

(11)[英]丹宁勋爵.刘庸安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59页

 

(12)贾鹏宇.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延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3)

 

(13)曾英.构建法治规则中的动态平衡[J].社会科学研究,2001,(4)

 

(14)吴洁.试论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15)万晶.试论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负效应[J].科教文汇,2006(1)

 

(16)赵修再,黄亦飞.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平衡[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17)黄芙蓉.论新闻监督司法的正负效应之冲突与平衡[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2)

 

(18)李江武.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

 

(19)雪莲.析”记者比法官管用”[N]. 光明日报,1998-9-16

 

(20)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J]. 法学研究,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