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城中繁华地段购得一处高档住宅房屋,验收房屋时以七点理由拒绝收房。对于开发商的反复整改均感不满,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诉至南长法院,主张近10万元赔偿。近日,南长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陈康购得知名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豪宅,总价款近200万。2009年初,陈康支付了相应房款,交纳了20091月至6月的物业服务费1421元。当日,他在开发商员工的陪同下进行了房屋验收。验收过程中,陈康提出了“室外不锈钢已锈、大门拉手松动、墙面不平整、门窗移动重”等七点质量问题。陪同员工当即表示,15天内整改完毕。整改完毕通知陈康收房后,陈康又提出新的质量问题,双方就相关问题反复交涉,最终陈康一纸诉状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陈康诉称,开发商对于其在验房过程中提出的多项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其至今无法入住所购房屋,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开发商立即将房屋遗留问题修复完毕并向其交付上述房屋;开发商立即支付因延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94735元。

 

开发商辩称,讼争的商品房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该房屋也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没有逾期交房。陈康提出的多项质量问题并非房屋的主体问题,也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开发商也承诺修复并整改完毕,期间多次通知陈康前来收房。房屋至今未交付是陈康自身原因造成的,要求驳回其诉请。考虑到维护与业主的良好关系,愿意补偿陈康人民币5000元,其他一概不予承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1231日前,商品房符合的条件为主体、消防、燃气、电梯四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于20081231日前向陈康发出了收楼通知,所售房屋也在此日期之前经综合验收合格。虽然陈康在验房时提出了数项质量问题并因此而拒收房屋,但其所提出的房屋质量方面所存在的瑕疵可通过维修解决,尚不足以影响交付房屋,且双方已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虽然开发商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在承诺的期间内将房屋维修完毕,但陈康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维修期间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且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开发商未及时维修有关联。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与陈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驳回陈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准许开发商补偿陈康人民币5000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