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与女友相识恋爱,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矛盾女友离家出走,后男友诉至法院,要求女友返还礼金及礼品。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姜某与未婚女吴某于2007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农历正月12,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底,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女友与男友失去联系。在同居前,吴某按农村习俗向索取姜某了礼金2.8万元,金手链、金项链、金耳环各一件。吴某父母将取得的礼金购买了一台挂壁式奥克斯空调、一台海尔双缸洗衣机、一辆隆鑫牌摩托车,给了姜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解除后,被告返还原告原告的彩礼。鉴于原告同居前,已经用了部分礼金购买成陪嫁物品给了原告,原告未能举证给被告的金首饰的价值,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元。遂作出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姜某8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