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行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如何处理不仅没有作出规定,而且也找不到任何撤回申请的表述,而在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常见的一种现象,对撤回执行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理论界和法院系统产生的争议也比较多,新的民事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时效作出新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问题,对撤回申请的法律审查问题,撤回申请的期限问题,以及对诉讼、执行中有关被执行财产的效力,法院如何结案等。对该问题的研究,对解决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解决执行难等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试图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如有不当请予斧正。

 

一、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申请执行时效即从撤回执行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根据该条,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每个2年期间内,只要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每主张一次权利或义务人每同意履行一次,重新申请执行时效中断,重新申请执行时效即从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每主张一次权利或义务人每同意履行一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根据该条,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每个2年期间内,只要申请执行人(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调处请求的,调处达不成协议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这些规定,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2年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果是这些情况,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这一条意思为,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无论是金钱给付还是完成某项行为的,只要义务人未履行的,重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超过重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8、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死亡的,继承人知道该权利的,应在撤回执行申请后的2年内重新申请执行;继承人不知道该权利的,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对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审查问题

 

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经审查只要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应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裁定不准许撤回执行申请。

 

三、 撤回执行申请的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执行申请后,在执行案件结案前,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可行使撤回执行申请的权利。

 

四、对诉讼、执行中有关被执行财产的效力

 

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对在诉讼、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这条意思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对在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作出解除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发还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就是说撤回执行申请后,法院对于已经委托拍卖的,应立即撤回拍卖委托,停止拍卖,将拍卖标的物交还被执行人。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正在变卖的、评估的财产,应立即停止进行变卖、评估。

 

五、法院如何结案问题

 

对于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已不再进行,一切执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对案件也必将有个了断,这些在民诉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既然是申请执行人(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撤回了执行申请,参照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法院在依法妥善处置被采取法律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可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