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矛盾化解是法院系统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好是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最大课题。能动司法这一新的理念成为解决此课题的重要力量源泉。因矛盾而产生纠纷,因纠纷而引起诉讼,所以要避免形成诉讼,就要及时化解矛盾、处理纠纷,诉调对接无疑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力手段,在江苏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诉讼服务中心重点落实诉调对接以来,扬中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践以自己的特色成为此项工作的亮点。

 

委托调解:让大家一起行动起来

 

因为有了两办转发市委政法委的两个文件,使扬中市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有力的推进,虽然人员配备尚未完全到位,但对接工作开展的大旗已经迎风飘动、呼呼作响。    

 

“五·一”节后上班第一天,来自油坊镇长旺街开店十几年的鲍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正在油坊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在了解到当事人多年共同生活中一个言语琐碎,一方则好情绪激动,以致因琐事争吵、打架不断后,调解员做好双方婚姻、财产等状况笔录时,适时指出各自处事不当之处,在双方表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告知双方建立家庭的不易,劝告多为子女考虑,慎重对待婚姻、感情,经过一下午的工作,鲍、姚二人约定再考虑一周时间,决定是否离婚或按何种方案分割财产、抚养子女以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接手委托调解的案件,油坊镇司法所利用当地完善的调解网络体系,通过发动纠纷所在地基层组织人员及当事人亲友到场参与调解,有效利用资源,邀请所在地法律服务所共同参与纠纷的调处。由于对诉讼知识了解不够,该镇董某某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离婚长达一年之久都没有去往法院立案,直到今年4月初,董某某自行来到开发区法庭要求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委托给油坊镇司法所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就顺利调结该案。

 

在各镇区领导的重视及各司法所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共同努力下,全市诉调对接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截止目前,诉讼服务中心已委托的150余起涉及离婚、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继承纠纷等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处理,以当事人撤回起诉、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已结案件20余件。对于委托的案件,各司法所各显神通地开展工作,如三茅镇是指定专人办理,油坊镇形成了完善的调解网络体系,有的所长则亲自参与调解,如八桥镇的戴永新所长调解兑现了一起借贷案件,经济开发区王纪保所长在成功调结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案后,还不辞辛劳陪同双方当事人到原告住所,配合当事人交付各自婚前财产,完全履行了离婚协议。

 

法院调解:发挥熟知法律的优势

 

郭某于20081229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进行治疗。郭某曾于2009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确认了郭某该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数额,并已获赔偿。因郭某自2000年起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郭某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5855元。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接到此案的诉讼材料后,征得原告同意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并感觉此案标的额不大,且郭某是该保险公司十年以上的客户,从情感上讲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应该不是难事,故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但沟通后却发现本案并非就此简单,因郭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驶证,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合同规定完全有理由拒赔。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人员并未就此放弃,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以情释法、以理服人,最终说服了双方当事人,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5000元以了结此案,第二天兑现此款。郭某在签署调解协议时感慨不已:“我自己到保险公司理赔,跑了好几次腿一分钱也未理赔到,想不到法院调解这么快就解决了我的难题。诉前调解真是高效便民啊!

 

这是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由自己调解成功的一个案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司法能动性,扬中法院对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除交通事故赔偿及由此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等几类特殊类型的纠纷由民一庭审理,其他类型的纠纷均由两个法庭处理。相对而言,民一庭管辖的案件专业性更强一些,调解也需要更高的专业水平,为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这些案件均由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调解,毕竟他们更熟知法律,又有审判实践经验,从前段时间运行情况看,操作的效果是令人满意的。此外,诉讼服务中心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也予以充分关注,及时、适时地指导调解,以熟知法律作基础、以司法权威作后盾,促成调解成功以化解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的化解,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扬中法院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引导和推动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效果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予以证明,但其合力作用已有显现,调解达成协议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新矛盾的发生,未能达成协议的个案,也可使当事人自觉降低诉讼期望值,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的激化,而且调处部门前期提出建议、意见的,对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查清事实、判断是非也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调解,这朵不败的“东方之花”因为注入了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内涵必将开放得更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