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分析毒品案件激增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作者:张团结 发布时间:2010-08-04 浏览次数:1080
我院2000年至2006年度均无毒品案件,07、08年度各1件,判处涉毒犯罪分子3人,2009年贾汪法院共办理毒品案件10件,占总受理案件的5.38%,判处涉毒犯罪分子27人,2010年度不到一个月时间,共受理毒品案件4件,涉毒犯罪嫌疑人11人。毒品案件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呈现几何级增长,危害社会的同时,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分析
1、涉毒犯罪分子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在判处刑罚的27名犯罪分子中50、60年代出生各一人,70年代出生7人,80后16人,90后2人。
2、毒品犯罪呈现低阶层、低文化程度趋势。贾汪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中小学文化程度4人,初中文化程度17人,高中文化程度4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中级技师1人,其中农民8人,工人2人,司机2人,无业人员15人。
3、结伙贩毒现象凸显,部分犯罪分子以贩养吸。在27名毒品犯罪分子中,单独作案的仅6起,其余均为两人以上结伙作案,最多的有6人结伙。在这些犯罪分子中,有相当部分是吸毒人员,而在这当中,有些是自己单独贩毒,这就使吸毒人员发展为贩毒人员,贩毒人数增加,危害更大。我院判处刑罚的27名犯罪分子中有26人吸毒,为获取毒资,犯罪分子经常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从中牟利。例如涉毒罪犯陈某(1990年7月出生,犯罪时未成年),2007年以2000元从其上家购买
4、是新型毒品滥用问题仍较突出。公众对冰毒片剂、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危害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以青少年为消费主体、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新型毒品滥用问题发展较快。2009年度,贾汪法院办理案件涉及的毒品中:鸦片
5、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以零星、少量贩毒居多。毒品犯罪分子慑于打击,非常狡猾,出现了交易微量化,即“小包贩毒”的趋势,毒品交易地点多为远离市中心的地带和城乡结合部,并且毒品犯罪分子普遍利用先进的通讯工具,不用真实姓名,使用暗号单线联系,频繁变换交易地点,使得打击难度加大。
二、毒品案件激增原因
1、毒品犯罪所带来的高额利润,这是造成毒品犯罪增多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涉毒犯罪分子多系低收入的人,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让他们铤而走险,其中高风险也被他们视为理所当然,加上侥幸心理,他们不惜以身试法,无视国家法律。
2、对毒品的危害宣传不足、认识不够。贩毒者一般仅具有小学、初中文化,且多为农民或者无业人员,这类人中的大部分由于没有条件或机会了解毒品的本质,所以极易陷入毒品犯罪的陷阱。无业人员一直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类人年纪一般在20-30之间,好奇,叛逆,且文化水平不高,崇尚“古惑仔”,讲究所谓的义气,结伙行动,容易冲动,无所事事,容易因寻求刺激或“哥们”唆使而走上吸毒贩毒道路。
3、娱乐场所默许、包庇、纵容贩卖和吸食毒品对毒品犯罪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型毒品的泛滥与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有密切关系,甚至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依赖。有的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刺激消费和凝聚人气,对毒品交易和消费置若阁闻、视而不见。甚至有的工作人员还与贩毒分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直接在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贩卖。有的小酒吧经营者本身就是吸毒人员,开设酒吧就以毒品招揽生意,以毒品为“促销”手段。
4、毒品之所以对人有巨大的危害,一方面是因为它使人萎靡不振,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它容易使人吸食成瘾,人一旦沾染毒品,则需要付出极大代价才能完全戒除,而且这是一个极其痛苦的过程,所以吸毒人员需要不断购买毒品,这就为贩毒分子提供了市场。吸毒者刺激了毒品市场,而毒品犯罪造就了更多的吸毒者,如此恶性循环,导致毒品犯罪日益严重。
5、学校教育存在缺陷,文化设施的不完善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土壤。我区城乡差别大,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农村学校在对行为偏常生的教育上又缺乏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造成中途辍学的学生多,大龄退学学生多,加上乡镇、农村文化设施奇缺,文化生活匮乏,多是网吧、KTV之类,无法满足青少年的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当前农村就业机会不足,失学学生、大龄青年缺少适合农村谋生必要的技能,处于“无书可读、无业可就、无组织去管”的现状,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差,心理极不稳定。一旦受到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侵袭,交友不慎,沾有不同程度劣迹的青少年就极易成为毒品犯罪的诱惑对象,最终陷入吸食毒品泥潭。这些青少年中有些意志薄弱者一旦遇到了生活中的不如意事件,为了弥补空虚的心灵,便去寻找各种刺激,而毒品就是一种能够在短暂时间内给人以快感和强烈刺激的物品,因此,这些精神空虚的青少年往往在寻找安慰,忘却烦恼中染上毒品。
6、新型毒品的特点助长了毒品犯罪。
由于摇头丸、氯胺酮在服用后成瘾时间比较长,且大多在特定场所内才发生作用,身体依赖性不强,突然停止使用后不出现显著的戒断症状。此外氯胺酮的兴奋效果迎合了人们缓解压力、放松身心的心理需要,此外新型毒品可口服、鼻吸,不像旧式毒品有严重反应和注射痕迹明显的特点,吸毒者不但容易被人们识别,这种“安全性”也使得吸毒者免遭受心理和生理的伤害,使得新型毒品大行其道。
三、毒品案件增多给审判工作带了的新问题
1、在同一毒品犯罪中涉及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许多新型毒品正在泛滥,毒品类型也在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对毒品犯罪中同时涉及不同种类的毒品混合贩卖,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贩卖新型毒品的数量已经没有限制。但是在办案实践中,由于认定嫌疑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对当场从嫌疑人身上搜出的、实际控制的毒品进行扣押,并且涉及二种以上毒品的种类,如何对搜出的不同种类的毒品认定非法持有毒品
2、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如《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要其它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证据的存疑性加大。
3、对零星、少量贩毒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效果不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按照危害程度、贩卖毒品数量量刑,所以一些犯罪分子往往因此把毒品化整为零进行贩卖,每次贩卖数量非常少,即使抓住,在量刑上也较轻,有贩毒历史的人员重复犯罪的概率上升,不能显示打击力度。
四、针对毒品犯罪激增的对策和建议
毒品犯罪的上述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高发势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仍将十分繁重。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确保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职能,人民法院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基于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必须继续坚决贯彻这项政策,特别要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危害更为严重、发案率更高的毒品犯罪。对于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应从严从重定罪量刑,彰显打击效果。
2、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正确贯彻这一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关键是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对那些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或者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我区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毒品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3、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案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的情况下,要建立毒品犯罪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尤其在办理某些毒品犯罪案件实际出现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脱钩的情形下,要及时发现和研究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为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提供决策依据。
五、针对毒品犯罪的司法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禁毒法律和政策,及时报道对贩毒罪犯进行严厉打击、对吸毒导致家破人亡的典型案例,以使之随时对犯法人员产生威慑,随时在人们心头敲响警钟。
2、积极预防,确立禁毒以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和家庭的作用。毒品问题是毒品、人和社会环境三个主要因素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毒品的蔓延是涉毒者依赖的客观物质基础,社会环境起着重要的外部条件作用,人的素质高低则是能否抵御毒品诱惑的决定因素。因此,开展禁毒工作应特别注意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和家庭的作用。
3、多管齐下,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治理力度。第一,在娱乐场所中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毒警示牌、广告等开展禁毒宣传。第二,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掌握识别吸食新型毒品者的特征,熟悉举报毒情的方法。第三,业主要洁身自好,提高拒毒能力。最后,对凡存在吸贩毒现象的文化娱乐场所,应立即对其停业整顿,对知情不报的娱乐场所业主,依照法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通过共同努力,力争使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