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生于19941021日。200910月,小陈辍学到市区打工赚钱,并自己租房独立生活。20113月,小陈辞职。同年4月,小陈交了一个女朋友,开销变大,还未找到工作的小陈便向一同事的朋友夏某借款8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借期三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小陈因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未能偿还借款,夏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陈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中对小陈与夏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行为发生时小陈未满18周岁,且自己没有工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借款8000元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适应,且小陈的父母对该借款合同不予认可,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陈与夏某之间借款行为发生时,小陈未满18周岁,但是小陈已满16周岁,且已有一年多工作经验,其借款时生活依靠仍主要是其劳动收入,因此小陈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夏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焦点

 

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小陈与夏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要判断合同有效首先必须合同主体适格,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的主要分歧也就在于小陈借款时是否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问题的回答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意见第2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视为”理解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或者称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判断具有行为能力标准,客观上以年龄来判断,主观上就以人的意思能力即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来判断。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视为”就理解为“等同”,一旦具备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说明其具有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此时其进行民事行为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人进行的行为,其进行的活动也认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旦具有这种能力,则其不会因为暂时没有工作而消失。另外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具有责任能力。

 

四、对小陈行为判断

 

本案中小陈已经实际工作一年以上,其一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独立生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小陈工作时就已经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陈已经具有对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之后小陈年龄在增长,智力在发展、精神状况良好,只是自己辞职了,在辞职期间实行了借款行为,该行为不应因为小陈借款时暂时没有工作而否认其效力。小陈向夏某的借款行为有效。

 

综上,根据对法律规定的分析理解,结合小陈借款行为与其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智力发展程度、本案借款的数额等方面考虑,应该认定小陈与夏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