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金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3月下旬,倪某产生敲诈他人钱财之歹念,先寻找借口打电话给被害人朱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又多次用手机向朱某发送威胁人身安全内容的恐吓短信继续索要。朱某在倪某的威胁之下,约定于201042在启东大酒店门口向其交付人民币2万元。当日中午,倪某在去约定地点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