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汽车,撞上路边行人,酿成恶果。82,被告人陆某于自己25岁生日的第二天在铜山法院受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0515日晚十点左右,被告人陆某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苏Cxxx号微型普通客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KM+190M处时,因疲劳驾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驾车逃逸。2010516,被告人陆某到铜山县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陆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