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款借据,担保人以偿还债务为由向债务人主张偿还担保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担保人追偿请求。

 

2009118,秦某以借款人名义立了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金额(大写)壹拾万元整 月利率20‰ 此款归还日期09317 借款人配偶韩某签名。刘某夫妻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了字。后刘某夫妻向秦某要求偿还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秦某夫妻称,其夫妻没有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也不存在刘某夫妻代其还款的事实。双方虽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该笔借款后来并没有发生,该借条怎么到刘某夫妻手里的其夫妻不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对该借据上载明的债权人王某行了调查,其向法院陈述,其没有借过100000元给秦某夫妻,也没有收到过刘某归还的100000元。

 

法院审后认为:《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向被告追偿,应当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的真实性和其已经向债权人偿还了该笔债务,但原告仅持有借条而不能提交其代为还款的相关证据,而借据上载明的债权人王金山对该笔借款的发生以及原告代为还款的事实均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