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绿地装空调 拆除恢复没商量
作者:马毅萍 颜建江 发布时间:2010-08-03 浏览次数:496
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某小区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安装空调外机的纠纷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才某在规定期限内将一台空调外机迁移出公共绿化带。
2008年底,才某从无锡某置业公司购得某小区1至3层的联排别墅,2009年12月,才某在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房屋附近公共绿化带内。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才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对小区内其他居民造成极坏的影响,在与才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将才某诉至法院。
原告出具并经法院查明的证据表明,早在2009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与才某签订的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就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才某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同时,该小区的装修须知中还明确规定: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侵占、毁坏绿地;小区业主不得擅自进行封闭阳台、安装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阳光房和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栅栏等。同年9月才某的装修施工承诺表中,还对不擅自安装空调外机、不破坏公共绿篱、绿地等作出了承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才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才某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将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房屋附近公共绿化带内,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除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以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拥有所有权,但拥有共同使用权,个别业主的私自占有,必然侵犯其他业主的使用权。房管部门或城建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也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由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