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从事蚕茧收购,以三天内付现金为诱耳,骗取众多群众向其出售蚕茧,后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后被涉嫌诈骗被法院判决刑罚,对欠农民的蚕茧款未能支付,后六户农民凭据货单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0月间,季某在本县某镇境内私设蚕茧收购站,以“三天内付现金”为诱饵进行收购蚕茧,在此期间,孙某等六户村民向季某出售蚕茧计人民币近40000元,由季某之妻向六农户出具收购凭证,后因季某将所购蚕茧出售后所得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查处,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用退赃款向偿还部分,对其余款35346元季某一直未偿还。季某于2010426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对被告购买原告蚕茧尚欠货款的事实并无异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综上,遂作出被告季某偿还六原告货款3534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