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系同居关系,后因矛盾分手,非婚生子经法院判决随母生活,法院判决后,母亲失去音讯,非婚生子一直随其父生活至今,后父亲主张变更非婚生子的抚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朱某与严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28依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在同居期间,于2006113生一男孩取名小豪。20061223,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7511经法院判决双方非婚生子随其母亲严某生活,朱某从2007年起于每年的630给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严某一直下落不明,未尽抚养义务,未满周岁的儿子一直随其父亲朱某生活至今。现儿子要报户口上学,朱某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儿子随其生活,被告严某每月贴补小孩抚育费150元。

 

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其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又长期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儿子小豪原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所应负担的小孩抚育费数额,由本院根据朱才豪实际的生活学习所需和本地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遂作出小豪随其父亲生活,被告严某从2009年开始每年贴补小孩抚育费1800元,此款限被告严某于每年的1230日前履行完毕(2010年前的费用于2010年一并履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