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参加矫正学习被撤销缓刑
作者:张学军 发布时间:2012-09-20 浏览次数:339
“能再给我一次机会吗?我一定听司法所的话按时学习,不再去网吧了”,后悔的杜某含泪乞求着说。杜某的父母也是直摇头,自责地说道“早知这么严重就该打着让他去学习”。
原来,80后的杜某因一念之差盗窃工友1500元钱,以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杜某无视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按通知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私自离开居住地去北京,不参加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入矫教育,在受到警告处分及个别教育训诫后,连续两个月不参加集中学习,又私自离开居住地去浙江,后又两次受到警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局建议对罪犯杜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江苏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东台市司法局提出对杜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本院判决书中对罪犯杜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杜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在缓刑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参加矫正学习和矫正活动,不得视矫正学习为儿戏,若应情节严重将被撤销缓刑就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