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出嫁新郎是他人 男友索礼金判决获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8-03 浏览次数:466
未婚男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因矛盾,女友另结男友,并与新男友结了婚,前男友向女友索要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刘某与未婚女戴某于2007年腊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订亲时刘某带到戴某家现金16000元。刘某母亲另给付戴某600元。刘某与戴某确立恋爱关系后戴某便和刘某父母居住在一起。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中断了恋爱关系,戴某于
庭审中戴某陈述,收到刘某订亲给的16000元、会亲时办饭花去5000元。并且订亲给的钱在刘某家居住期间自己用了一部分,买菜用了一部分,还有帮刘某父亲看病找人用了一部分。其在苏南打工每月可挣2-3千元,其在刘某家居住误工就是2-3万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赔偿。2008年8月某天,刘某对我骚扰,对我人身及精神打击相当严重,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8年11月,刘某父亲生病,其花去2000元,现今也要刘某应当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订亲时给付的16000元属于彩礼钱,在当地仍存在在订亲或是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风俗,这种给付行为以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被告的16000元现金,按农村习俗,应认定为“彩礼”。原告母亲给予被告的600元钱 并不等同于上述“彩礼”,带有明显的赠与性质,是原告方自愿支出。原、被告在订亲后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对被告收取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该适当向原告返还。考虑到被告在原告家居住生活过一段时间,且为订亲、会亲办饭花费一部分钱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戴某返还原告礼金为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因缺乏证据且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出反诉,本院不予理涉。遂作出被告戴某返还原告刘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