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寻常的下午,郑某正与朋友在家下棋聊天,突然,一阵敲门声骤然响起,划破了午后的祥和。那时,谁都没有料到,门外“不速之客”的到来,竟意外地让屋内这位古稀老人暴疾而亡。近日,京口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上门推销,发生争执,客户意外死亡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突发事件,推销引发死亡

 

南京某通信公司为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商之一,二者之间签有《镇江电信移动业务活卡销售代理协议》。2012112日,其公司雇员徐某以“中国电信”名义到郑某家所在小区推销通信设备。当时郑某和老伴李某,还有他们的朋友金某、陈某夫妇在家下棋、聊天。听到敲门声,郑某照常先询问。听到门外的人声称“中国电信上门维修线路”,出于安全郑某没有理会,亦未开门。徐某见客户不开门,语气便强硬道 “不开门就剪掉电话线”,郑某无奈之下只得开门。开门后,在两人言语往来中郑某明白徐某其实是来推销的,顿觉反感,便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徐某的工号牌,拒不归还。徐某索要未果,遂拨打“110”报警求助,说郑某抢劫。郑某听后认为顾某在恐吓他,情绪更加激动起来,正欲跟徐某辩论,突然手捂心脏痛苦倒地,郑某家人立即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然而,由于事发突然,医院也无力回天,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郑某配偶李某及两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徐某、南京某通信公司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为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合计二十余万元。

 

据法院查明: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为平息事态,先行给付原告48000元。还查明,郑某原有心脏病史,2010年曾安装过心脏支架。

 

焦点之争,死亡归责何人

 

上门推销是时下部分商家热衷的促销手段之一,推销员上门推销,引发客户意外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并不会导致死亡。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后,当时在场的金某和陈某在接受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四牌楼派出所询问时一致表明,被告徐某在推销过程中与郑某并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也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语,反而是郑某显得不够理性,拒不返还被告徐某的工号牌。徐某在要求郑某返还工号牌不成后,拨打110求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几份证言都反映,当时郑某将这一举动理解为恫吓,因而情绪愈加激动,继而跌倒在地。徐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郑某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该是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个人阅历的差异,其猝死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他的身体因素。同时,金某和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还一致提及,郑某对徐某讲过“你们怎么老来我这儿”、“烦死了,你们左一次、右一次上门”这类反映多次上门推销的言语,原告虽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但法庭相信郑某对徐某所讲话语的真实性。

 

上门推销,常理上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多次的上门推销,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被推销人生活安宁。本案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郑某所说的多次上门推销均是南京某通信公司所为,但郑某无疑是因为被告徐某上门推销电信产品,导致其在被推销时情绪烦燥、激动,引发自身病症而猝死。尽管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徐某上门推销时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南京某通信公司作为被告顾某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受益者,仍应该对郑某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

 

另外,根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之间的移动业务活卡销售代理协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为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的代理服务商,二者之间属商事代理关系,基于该商事代理关系,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应承受南京某通信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由前所述,京口法院判决由被告南京某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