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婚外恋同居 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财产
作者: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次数:637
恋爱时的男女双方财产混同一起,在分手后经常会要求对方返还也属合情合理。但是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恋爱、同居,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是否还有道理呢?昆山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奇葩”案件。
今年3月份,50多岁的张先生来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女朋友”赵小姐,他称赵小姐虽然比自己小十几岁,但是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他将30万元“结婚”款项已经交付赵小姐,现分手后他起诉要求赵小姐将30万元返还,赵小姐却迟迟不肯交付,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来案情初看应该简单明了,然而,等开庭时赵小姐前来应诉时,剧情发生了“翻转”,赵小姐称张先生也属已婚,两人在恋爱前就知道双方已婚的事实,但仍然在恋爱后同居。后来随着双方感情深入,张先生为表“诚意”,拿出了20万元交给赵小姐保管并作共同生活使用。后来因为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张先生要求赵小姐返还20万元,但赵小姐却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至此,法院按照双方的说法及证据查明两人确属分别已婚,且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两人至今都尚未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此种关系的财务往来有违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故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20万元财物往来亦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属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双方涉案的该20万元款项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返还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