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法院2.20“水污染”案件社会指导作用逐步凸显
作者:卢建娅 发布时间:2010-08-03 浏览次数:375
2009年8月,盐都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有期徒刑十年、六年。此案因系全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污染环境资源案例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判决后,社会媒体的广泛宣传使得案例的社会指导作用进一步得到凸显。
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案例的指导方向明确。最高院7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度)》,该案被载入其中。报告指出:这是我国首次对故意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被告人,依法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的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该案例的处理意见,统一了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标准。这对于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自从去年案件判决后,经社会各界媒体的广泛宣传,案例的指导效应逐步放大。截至目前,盐都法院多次接到外地政法部门来电、传真等咨询案件处理思路。一些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甚至亲自来该院询问案件的处理方法,还有一些外地法院通过借阅判决书了解案件的处理思路等等。2009年9月,山东临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趁汛期偷排化工废水污染南涑河流域,有毒废水严重影响流域内50万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同样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该事件的责任人于皓、许长贤、于宗友有期徒刑。
盐都法院的水污染一案判决后经多方媒体的广泛报道,给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敲响了警钟。该事件发生后,该厂所在地政府对当地的化工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关停了一批不符合环保资质的企业。很多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也通过该案例了解到违法排污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从而强化了自身的环保意识,在生产经营中加大了环保设备的投入。通过调查发现,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的很多企业都加大了环保投入,地方生态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对危害环境者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刑,不但具有公正司法的意义,而且也有助于环保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盐都区环保局局长王勇认为,盐都法院本次判决的影响超过了案件本身,有“杀一儆百”的用意在里面。对于今后类似的恶意污染环境事件,有关方面可以引用此判例,依法进行严惩。他还说,对违法者给予重判,就是给环境执法工作撑腰打气,让环境执法者更好地顺应民意,严厉打击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推动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