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台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妥善运用调解手段,成功化解一起大额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既实现了纠纷的依法化解又重新修复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原告为浙江省海宁市的一家环保设备供应厂,被告为位于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区的一家铸造公司,2007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矿环保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4套除尘设备,每套80万元,总价款320万元。后原告先供给被告2套除尘设备,被告先后支付了88万元货款,还欠原告96万元货款尚未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原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余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东台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案由于拖延时间较长且双方在诉前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的对立情绪十分严重。于是,民二庭庭长决定和承办法官分头做调解工作。经过初步了解发现,由于未能按期收回货款,原告的经营严重受阻,而被告也因原告提供的除尘设备未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长期不能投入生产,后经自行改造方可运营,故而被告主张减半支付剩余货款并赔付己方因停产造成的损失和自行改造产生的费用。

 

经济牵连着民生,如果案件简单的一判了之,就会导致两家效益较好的企业陷入发展僵局,一损俱损。因此,承办法官因势利导、缜密调解,最大限度的为双方争取继续合作的可能,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适当承担原告的损失和改造费用并在未偿还货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的72万元货款由原告在两个月内付清,合同剩余部分双方继续履行。

 

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该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