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高高兴兴去KTV唱歌,却因损毁店内物品拒绝赔偿而随意殴打店员,不仅扫了兴,还违了法,实为不该。727,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该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510日晚上11左右,被告人辛某、商某与一帮朋友到铜山县铜山新区一家KTV唱歌。期间,将KTV包间内的烟灰缸及话筒损坏。KTV的服务人员毛某、马某等人检查后遂依店内规定要求顾客辛某等人照章赔偿。被告人辛某不承认物品是自己弄坏,拒绝赔偿,辱骂并殴打毛某,后又与被告人商某一起殴打上前劝架的店内其他工作人员马某、张某、伊某等人。其中被告人商某持链条锁对马某进行殴打。2010513,被告人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商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商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