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开发区法院在审理涉拆补偿款纠纷时,关注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农村出嫁女征地拆迁补偿款纠纷,支持出嫁女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差遣补偿款,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称赞。

 

因泰常公路大桥建设的需要,被告周某的3.032亩土地被征用,补偿征地和劳力安置共计77316元,周某家中共5人,每人应该享有15463.2的补偿。而在领取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周某的长女冒名户主周某代签名,领取了全部的补偿款。原告系被告周某的次女,虽然已经嫁于本镇张家巷村汪某,但是户籍和所种植土地一直在被告周某家庭名下。原告应该享受这次征用的补偿款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1546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户依法享有3.1亩土地承包权,该承包经营户的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原告,该事实有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可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除明确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外;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在承包期内,原告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户口未迁入大东村东昌二组,不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权利。故原告对周某户承包的3.1亩土地享有1/5的权利。现该承包土地被征收,原告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应当享有相应的份额,遂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的土地补偿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