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儿童幼儿园摔伤 法院调解获赔3万元
作者:张俊秋 发布时间:2010-08-02 浏览次数:465
4岁幼儿陈小露(化名)在南通市港闸区某幼儿园上学,2010年2月的一天,在班主任老师的带领下,小露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搭积木游戏,搭好以后,小露捧着积木在跑的过程中摔倒,额头摔在了积木之上。后经司法鉴定,小露受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构成十级残疾。因赔偿费用与幼儿园协商不成,小露家长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原告方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孩上课时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0000余元。被告认为其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没有过错,只愿意适当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最后促成调解,幼儿园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0000元给原告,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