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把30名业主一起起诉到法院。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判决30名业主根据居住面积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共计961200元。

 

2006226,徐州某房屋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公寓的共用部位、设施、绿化及其环境卫生等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自2006312007228止,期限一年。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元,上房时向业主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服务至2009530,业主在上房时也预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但从此30名业主就没有再缴过物业费用,共拖欠物业公司自20071112009530物业管理费961200元。经查实,2007312009530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未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开发公司作为公寓区的建设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30名业主也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并将物业管理费交至20071031。关于20071112009530该期间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未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问题,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精神,虽然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服务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前期物业合同收费标准确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