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雨花法院通过院领导包案、执行局长参与具体执行、巧妙将被执行人子女引入案件协调,妥善执结了一起网络炒作、市法院领导关注、省高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案件有关各方对该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
刘某诉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判决,谢某应返还刘某钻机一台,并支付钻机租赁费用234000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未履行义务,刘某于2009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该院鉴于被执行人系河南省内乡县人,遂于2009年9月1日将本案委托内乡法院执行。后由于申请人多次询问执行情况,内乡法院也于2010年1月20日发函建议此案仍由该院执行,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谢某仍在本辖区内打工,该院遂决定继续执行。本案承办人将被执行人传至法院,责令付款还机。被执行人表示自己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付款;钻机存于他人仓库,发生了不少保管费用,需带钱提取。根据刘某提供的被执行人在中铁大桥局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二公司有工程尾款和劳务收入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前往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钻机存放在南京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已发生8万多元仓储费,且费用还在逐日增加,为避免扩大损失,承办法官多次做申请人工作,动员其先行垫付部分费用以提出钻机,但均被拒绝。
2010年5月29日,该案申请人以“雨花法院执行法官贪赃枉法,弄虚作假,法院判决书变成白条”为题对本案进行网络炒作,引起市法院领导高度关注,后省高院又立案督办。市、区两级法院经研究决定在做好刘某的思想稳控工作的同时,加大本案的执行和协调力度。该院即时更换案件承办人,由分管领导亲自包案,靠前指导办案,分管领导和执行局长多次参与该案执行方案的研究和具体执行行动。根据相关信息,新承办法官于2010年7月13日再次到中铁大桥局大胜关工地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儿子在此承包工程,遂立即与大桥二公司进行联系沟通,对被执行人儿子的资产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在多方积极劝说和努力下,被执行人儿子同意出面代其父亲协调本案的执行事宜。经过连续两天的艰苦协调工作,终于2010年7月23日晚10时许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钻机租赁费71000元,支付南京富森木业有限公司仓储费96000元,申请人从仓库中提走钻机。7月24日,案件承办法官放弃周末休息,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走钻机并运回江西南昌。7月26日申请人领取了钻机租赁费,并向法院书面表示案件已执结。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