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从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走过了近80年的风雨历程。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在保障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等方面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显现出一些问题,尤为突出的是陪而不审现象日益明显。本文就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裨益。

 

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表现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人民寄希望于陪审制度能够较好的遏制司法腐败,故强化陪审制度的呼声渐隆”[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职能,并且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是在实际庭审中,陪审员的职能远未发挥出来。而且对于个案要不要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选择余地,很多实际应该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没有找陪审员参加,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在陪审制度的运行中,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陪而不审现象依然存在。

 

(一)有名无实,只挂名,不参加案件审理

 

一些人民陪审员看重的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审判的利处,而是人命陪审员名称后的荣誉,并不是真正出于社会责任感而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不难想象会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

 

(二)知识结构影响陪审作用发挥

 

人民陪审员可能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并不一定是法律科班出身,因而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免有倾向依赖法官审判的心理。组成合议庭的时候,可能不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及时独立发表意见,可能会由于法官的看法不同,而对自己的意见产生动摇。

 

(三)案件接触时间短,无法透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一些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仅仅是参加案件庭审的过程。但是在庭审之前缺乏对案件的基本了解,在庭审过程中不可能有时间对案件有透彻的了解。这样的结果就是人民陪审员在庭审结束时,仍对案件的事实只是模糊了解大致情况,从而难以充分行使其权利。甚至出现不参加合议庭评议或者不认真参加评议。

 

(四)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陪审员的积极性

 

法院聘请陪审员之后,由于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相对较低,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没有相关补助。而陪审员一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陪审员参加庭审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有时候很难确定在未来的庭审当中,陪审员能否准时参加庭审。即使参加庭审,陪审员是否有时间和积极性认真准备案件的相关材料。这也是“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

 

(五)我国重人情、轻法治的传统观念,影响陪审员行使权利

 

我国是个重人情、轻法治的社会,这一传统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不愿行使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不得罪法官,不得罪法院。[2]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他们认为法院给予其这一荣誉,有于他们,所以尽量不说与法官意见相悖的观点。

 

二、解决“陪而不审”现象之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因而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职能,对其进行深刻的、本职的改造,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避免“陪而不审”的现象长期存在。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的职能关系。强化人民陪审员审判权能,使之既能执行独立的事实认定职能,又借此起到对职业法官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从而加快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进程。按照我国现实情况,照搬西方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行使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职能的做法是不现实的。我国国情以及司法制度与西方有区别之处,因而应当针对我国的国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建议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杜绝“陪而不审”的现象发生。

 

(一)从选任环节下功夫,提高整体素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于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要求较高的素质,强调精英化。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的时候,应当优先将那些文化素质高、具有一点法律知识基础的公民,特别是一些行业专家、学者充实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不懂或者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人来行使国家审判权力,参与庭审,则很难发挥陪审员制度的作用,无法与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如果能够将一些专家学者吸收到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中来,则能够充分发挥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同时与法官的知识结构形成互补。在庭审和合议的过程中能够各抒己见,真正对审判祈祷促进作用,杜绝“陪而不审”现象。

 

(二)加强后期培训,丰富陪审员相关知识。“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3]所以,陪审员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和观摩法院的庭审活动,及时让陪审员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从而不断地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但是这并不是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正因为陪审员与法官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才使陪审员制度有其独特的魅力。从法律素养来看,短期的培训是无法让陪审员掌握大量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严密复杂、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应尽可能的丰富多样,让陪审员不仅了解常用法律法规,同时熟悉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让陪审员正确行使权利,承担职责,在庭审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延长陪审员了解案件周期,给予其充足时间了解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尽量提前更多的时间,比如一周,给陪审员提供案件相关情况,以备陪审员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资料,了解案件情况。当陪审员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同时,也对案件情况有了充分的了解。应当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权利,在案件合议时,可以首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法官应当引导陪审员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合议。

 

(四)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提高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陪审员来自不同的地方,交通、食宿等,无形当中给陪审员造成了经济负担。法院可以给予陪审员集中安排食宿,适当补助交通费,标准可以比照人民陪审员补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商情当地政府将上述经费于财政预算中单列。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保证出庭率,才可以彻底避免“陪而不审”现象的存在。

 

(五)完善相关制度,保障陪审员出庭率以及公证廉洁司法。强化陪审员到庭义务。当法院通知陪审员到庭执行职务时,其必须到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义务应当是强制性的,不得拒绝。陪审员应当自始至终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不得中途退出。如果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执行职务或拒绝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惩罚措施。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为“十三个不得有”,对陪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不法分子拉拢腐败陪审员。有制度作保障,才能更好地促使陪审员权利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5月第一版,第134页。

[2] 刘晓芬,《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2010119载于人民法院网。

[3] 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