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吴江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法院驻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内调结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资纠纷。李某在震泽一家铸造公司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左足严重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李某因此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迟迟未能达成共识,最终闹上法庭。站在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吴江法院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在法官、总工会法援部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律师的一再沟通协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铸造公司分两次向李某交付商定赔偿金额。

  案子顺利了结,李某和家人离开了调解工作室,但是身为三个孩子父亲,他在解除与东家劳动合同后带着有限的赔偿金和无限的伤痛能否再次支撑起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我们不得而知。这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看似平息在诉前调解的和谐之手下,却令我们不得不正视到那条长期隐匿在企业经济利润背后的蠹虫:企业安全隐患问题。我国的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所创造的产值占国内总产值的60%左右,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也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由此可见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中小企业涉及工伤赔偿案数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某一中小城市一年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5142宗,其中认定为工伤的为5060宗。这一数据的呈现不免让人担忧,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在各个企业加紧转型改制脚步的今天,职工人身安全的保障力度能否赶上企业追逐经济效益的步伐;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能否仅仅靠《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寥寥法案得以切实维护。

  安全隐患不除,企业难以长久发展。在笔者看来,要想真正摒除生产安全隐患,使企业走上和谐发展的路线,必须“两翼齐飞”。一翼为立法之翼。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可见立法工作机关始终把安全生产立法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建立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今年6月1日,由国家安监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广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得以规范。另外一翼为企业安全防范之翼。解铃还需系铃人,增强企业自身生产安全的防范管理意识是排除企业安全隐患的关键。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生产安全的重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排查安全隐患,定期查修设施,加大生产设备改造、更新的投入力度,这也是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一项有效措施。此外,企业有义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据了解,不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源于企业员工的疏忽大意,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触目惊心的工伤惨案。某车间人员张某因穿拖鞋进入车间操作,不慎跌倒撞翻摆放于一旁装有硫酸溶液的容器,导致皮肤大面积烧伤。某织造公司勤杂工卢某开玩笑用高压气泵吹梁某的肛门,导致梁某创伤性肠破裂并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可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提升员工生产安全意识刻不容缓。

  生命诚可贵。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下,企业的生产安全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关注,尤其值得企业管理者去重视。只有排除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增强对员工生产安全的保障力度,保护好每一个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好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减少劳资矛盾纠纷,构建一个长久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