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个人订合同公司诉权被驳回
作者:董正远 唐悦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397
日前,大丰法院依法裁定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某A公司对某B公司的起诉。
2008年4月,某A公司法人严某与某C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产品协议,签约后,严某经某C公司法人介绍与被告某B公司商谈购买产品包装瓶,并于同月向被告汇款2万元。此后严某委托某C公司员工苏某向被告提货,并用自己的银行卡向被告付款。苏某在委托为严某向被告提货期间,又负责为某C公司向原告提货,且已不确定分别提货多少。同年,原告诉某C公司要求其返还因履行协议而存放在该公司的原料及产品成品已被判决支持生效。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包装瓶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8年4月的2万元汇款,应属为其法人严某个人代汇的款项,由此产生的争议应有严某主张权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作出上述裁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