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榆法院在该院司法协理员的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企图当庭喝农药自杀的离婚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董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其中张某系再婚,带一男孩。张某与董某婚后先后生育一男一女。094月份,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董某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求。200911月份,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董某情绪极其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如法院判离就死在法庭上,经承办法官调解,张某撤诉。20106月,张某第三次起诉到要求离婚。庭审中,张某诉称,由于被告董某经常对其打骂,且拒不抚养其第一次婚姻所生的男孩,遂要求离婚。被告董某在答辩过程中情绪极极其激动,当庭向法官哭诉原告是因为有第三者才想离婚,并当场掏出一瓶农药,称如法院判离就死在原告与法官面前。面对这种情形,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休庭,与董某单独谈话先稳定其情绪。在谈话中,承办法官了解,董某坚持认为张某有外遇,但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心里气愤难平,且为了两个孩子,遂一直坚决不同意离婚。谈话中其一再流露出轻生的想法。由于该案无法当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稳住董某情绪并劝其放下手中的农药后让其暂时回家等候消息。

 

休庭后,承办法官担心本案时间过长极可能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遂于当天中午便联系到在青口镇调委会任职的该院司法协理员祁某,与其一道顶着炎炎烈日赶到董某家中做调解工作。从两个子女谈到父母兄妹,从眼前生活谈到今后打算,司法协理员祁某以“拉家常“的方式将调解工作一步一步地做到了董某的心坎里。在承办法官与司法协理员的共同努力下,董某终于解开了心结,不再坚持不离婚,且打消轻生念头。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董某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原告张某予以董某一定的经济赔偿。至此,一起矛盾激化案件在司法协理员的协助下得到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