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他人受伤 动物主人需承担责任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次数:525
家中饲养的动物如果致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肇事犬的主人刘某承担原告秦某因被狗咬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64872元的80% 即51897.6 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刘某承包了20余亩的果园,为能够有效看护果园,被告在其果园门外拴养了一只大型恶性犬。2014年6月5日上午,原告秦某到自家的田地里耕种,途径被告的果园,也知道被告养的狗在果园里,看见果园边上伸出的枇杷树结满了枇杷,秦某伸手采摘了几个枇杷,结果被刘某散放在果园里的狗咬伤了左小腿。当日,原告在镇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金坛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16941.30元。后原告所受之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金坛法院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饲养大型恶性犬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饲养,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手段,以免伤人,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果园里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因此原告本身也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4872元的80%即51897.6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一般过错,但仅能减轻原告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造成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