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象未搞清 追讨货款暗吃亏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次数:469
小袁和大袁系姐妹关系,小袁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经营了一家餐馆,大袁在餐馆比较忙的时候经常会过来帮忙。阿平是螃蟹的批发商,小袁餐馆的螃蟹一般都从阿平这里买的。一般买螃蟹都是提前跟阿平电话联系好后自己或者是让餐馆的员工去取,一般一直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作甚欢两家也相安无事。后餐馆比较忙的时候,小袁跟阿平电话联系好后都让大袁过去取螃蟹,因为阿平跟大袁是一个村的,彼此都认识,阿平一直认为供应螃蟹的餐馆是小袁和大袁合伙开的,出于对大袁的信任,也多次让其暂缓支付螃蟹款,送货单上收货人大袁都落的是小袁的名字。后催要货款不着,阿平将小袁和大袁起诉到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货款。
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平提出,两被告是亲姐妹关系,不管是实际经营行为还是付款行为,两被告从来没有否认过是共同经营行为,且无论事实上两人是否为合伙行为,也构成了表见合伙,也不得对抗原告的善意。大袁感到莫名其妙,自己明明是给小袁的帮忙的,怎么成了被告。小袁也提出,餐馆是自己注册自己在经营的,姐姐大袁只是在餐馆比较忙的时候过来帮忙,也会支付一定的工资,这个货款跟姐姐大袁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是电话预订还是提货,均系以小袁的名义进行,因此,实际向阿平买螃蟹的人应该仅系小袁一人;现阿平提出系因信任提货的大袁而同意小袁暂缓支付货款,系阿平在交易时对自己收取价款的权利的处分,而并非否认与小袁进行交易的事实,因此,与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是被告小袁,相应的货款应当由小袁予以支付。且阿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袁和小袁之间系共同经营的事实,两人亦对共同经营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阿平主张的要求被告大袁承担共同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很多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很多时候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及交易的频繁性,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于货物的交付及货款的赊欠也比较随意,对于交易的对象本人可能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人的名字不是太在意,尤其像上述案件中姐妹名字差不多的情况,就很容易搞混交易的对象。另外,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最好确认好交易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兄弟姐妹或者朋友经营的店就是合伙店,还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情况,以免出现因交易对象没搞清赊欠大笔货款后讨要不着的吃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