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曾经与外婆及母亲共同居住在一起,后外婆其所有的将该房屋出售他人,少年以曾经居住该房屋为由,妨害购买者入住,买方将该未成年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妨害。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程某夫妇于20104621万元价格从王某的外婆处购买争议的的三层楼房,并于当日过户于程某夫妇名下。王某以其曾与母亲、外婆共同居住该房屋为由,非法占有该房屋,外出时在该房屋大门外加锁,使程某夫妇无法正常居住。程某遂诉讼来院。

 

庭审后,承办法官对该劝说父母做该少男的工作,对主动与该少男进行交流沟通,双方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少男在思想上有所改观,自认为其作法有所不当,但其真实意愿是不想让家人出售该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程某夫妇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得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妨害。现被告占用该房屋并拒绝原告入住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作出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不得妨害原告的居住、使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