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签书约质量事端起 细致查明判决化纷争
作者:陈勇 胡井文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387
双方签订农作物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一方种植另一方提供的种子的农作物,后因种子出苗率低,双方为出苗率发生矛盾,后协商外调苗未果,种植方未将育苗进行栽植,后回收方将种植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金6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360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洋葱头种植与收购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优质洋葱种子并由原告提供技术指导,原告应当保证种子的来源合法以及质量合格,并且在其技术指导下应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种植目的,但原告提供的种子育出的种苗按照原告的陈述也只能种植60亩,远远未能满足种植120亩土地的要求,结合原告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种子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拒绝继续种植符合情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