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农作物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一方种植另一方提供的种子的农作物,后因种子出苗率低,双方为出苗率发生矛盾,后协商外调苗未果,种植方未将育苗进行栽植,后回收方将种植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金6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360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927,吴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洋葱头种植与收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吴某提供优质黄皮洋葱种子,收购全部产品,种子每亩300元(由刘某无偿提供,不计价),此品种亩产可达万斤以上;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种植面积约为120亩;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被告不得变更种植面积,不得擅自收售他人,如被告违约,违约金每亩500元,并承担种子赔偿金300/亩;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吴某无偿提供技术支服务,刘某应服从吴某技术指导,因种子问题及技术指导不当造成减产等由吴某赔偿被告全部损失,因刘某未按吴某技术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吴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吴某提供的洋葱种子在刘某租用的土地上进行育苗,后双方因育出的洋葱苗不够栽种合同约定的面积而发生矛盾,吴某认为育出的苗能够种植60亩土地,刘某认为只能种植30亩土地,后双方协商到外地调苗种植未果,刘某遂拒绝继续种植洋葱苗,并将租好的120亩土地退租。吴某对其提供的洋葱种子的来源合法以及种子质量合格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洋葱头种植与收购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优质洋葱种子并由原告提供技术指导,原告应当保证种子的来源合法以及质量合格,并且在其技术指导下应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种植目的,但原告提供的种子育出的种苗按照原告的陈述也只能种植60亩,远远未能满足种植120亩土地的要求,结合原告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种子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拒绝继续种植符合情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