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利用职务受贿 而今入狱身心遭罪
作者:任茂华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411
日前,句容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句容市人民检察院的张某受贿赃款人民币4万元,予以追缴。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6.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句容市某茶场场长期间,利用工程发包、茶叶采购等职务之便,先后受贿作案5起,非法收受陆某、焦某、黄某、朱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2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