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盗窃屡屡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专门对电动自行车“下手”。727,该名偷盗电动自行车专业户在铜山法院受审,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伍某是铜山县人,今年30岁。经审理查明,201048日下午16许,被告人伍某至铜山县铜山镇同昌西路一房产公司隔壁楼道内,趁无人之机,将闫某放在该处的爱玛电动车撬开,连同旁边袁某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一起盗走。伍某欲离开盗窃现场时,被受害人闫某发现,当场将其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800余元。归案后,伍某又供述了2009年其先后两次至徐州市区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价值600元;至铜山县铜山镇某公园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速派骑电动自行车撬开后盗走,价值人民币980元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于2000922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教养一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422刑满释放;20041012因盗窃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52因盗窃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516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