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从四个方面严格规范执行行为
作者:田政文 发布时间:2011-01-06 浏览次数:271
丹阳法院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为契机,针对执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经常出现的问题,从四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一是以公开执行为抓手,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收案后,在收案回执中随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执行风险,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向其明确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时间以及迟延履行将承受的法律后果。执行进程中,执行员随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进展情况和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执行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办理结果,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告知原因及进一步得到法律救助的途径。通过召开执行听证会,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以文明执行为抓手,促使执行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严格规范执行礼仪,保证文明执行,把改进执行工作作风作为提高执行能力的突破口。外出执行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两证,即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到语言文明,举止规范,态度和蔼;严厉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律师,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严格规定执行强制措施、械具的使用使用,不得随意和滥用;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信息,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不得推诿、拖延,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现象,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是以程序正义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司法权威。严格要求执行干警彻底杜绝“执行乱”、“乱执行”现象,切实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通过规范搜查、拘留、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案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并对以该种方式结案的案件实行“回头看”制度,凡是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必须及时恢复执行,保证案件执行的良性循环。
四是以评查考核为抓手,科学规范执行管理。严格落实分段集约化执行机制,将分别从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异议审查、结案管理、指标考核等方面对执行干警的业绩进行考核。通过局域网公布形式向全院干警通报执行干警当月结案数、平均结案天数、执结率等执行情况;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公布案件执行情况供有关部门考核评比;将考评结果与奖励、福利、职务的晋升挂钩,从根本上调动执行干警工作积极性,营造创先争优的良性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