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文文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悲痛的父母将村委告上法庭。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文文父母于2006年从安徽宿州到张家港打工,携带女儿租住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租住屋离事发河道东典当河仅几十米距离。2010228,文文父母有事外出,将5岁的女儿交给年仅10岁的侄子看管。期间,文文在河边玩耍时跌入河中无人发现。中午时分,被打捞河道的环卫工人发现后送往医院,但因溺水太久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张家港市塘桥人民医院诊断为溺水死亡。

 

文文父母称,水塘边的护栏发生破损未修是导致文文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作为水塘的管理者,恬庄村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恬庄村委辩称,东典当河由来已久,是一条自然河流,恬庄村委不是河塘的管理者,也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义务。近年来,为了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对该河塘进行了整治,在河塘周围增设了驳岸及防护栏,并在防护栏上悬挂了“注意安全、严禁越栏”的警示牌,村委在该死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典当河是一条独立的河流,与其他水域不连接,整条河位于恬庄村内,该河的形成由来已久。2007年,为改善周围居民生活环境,恬庄村委对河道进行了整治,并设立了防护栏和驳岸。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文文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原告自200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距离东典当河仅几十米的租住屋内,应该认识到河塘的危险性,且原告外出时,将5岁的女儿托付给不到10岁的孩子看护,期间文文发生溺水死亡,应由监护人承担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关于东典当河,其形成由来已久,并非被告人工挖掘而成,被告是否应该在该河塘旁边设置安全护栏并承担安全管理义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被告对河道进行整治并设立防护栏和驳岸,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并没有增加河道的危险性,不能作为让被告承担责任或加重被告安全管理责任的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农村河流较多的现实状况。因此本案不属于特殊侵权种类案件,被告与原告女儿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