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三年,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和好,并共同生活二年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丈夫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小陆与妻子小刘均有过一次婚姻,后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42登记结婚,同年农历719生一女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1025丈夫具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后两人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小孩,期间双方感情较好,亦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今年615日左右,小刘回娘家居住生活。小刘遂于71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多年,又生有一女,且双方都系再婚,更应懂得珍惜;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经近三年,原、被告能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小孩,可以视为双方已经和好;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一月左右,不能视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应还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