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结婚六年久,致今未能生育子女,为此夫妻发生矛盾,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小刘与妻子小毕于2004712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生育问题以及生活琐事夫妻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小刘诉讼要求与妻子小毕离婚。

 

庭审中,妻子小毕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有婚姻基础,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是也曾经怀孕,后来由于刮胎而导致至今无法怀孕,双方没有实质性的矛盾,请求法庭调解双方和好。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劝说小刘,调解双方和好,小刘虽有动摇,但仍未同意调解和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虽未生育子女,但双方结婚数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驳回原告小刘要求与小毕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