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媒人在旧式婚礼中是一个重要角色。在男女两家对婚事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之后,他要引导男方去相亲,代双方送换庚贴,带领男方过礼订婚,选择成亲吉日,引导男方接亲,协办拜堂成亲事宜,一直到新人进了房,才把媒人抛过墙。旧婚俗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代主要体现是婚姻自主,恋爱自由,尊重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和情感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政府提倡:恋爱自由,禁止包办代替和买卖婚姻。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履行法律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明书,视为合法夫妻。婚礼有按旧习俗操办的,也有按新风尚举行的,但主要体现文明、节俭、欢快和谐。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说媒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说媒成功索报酬

 

被告韩晓强系单身,被告的父亲要求原告为被告介绍老婆,原告出于同情心先后为原告介绍了三个老婆。被告答应给原告服务费,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当时说了不会亏待我的,还说卖鸡有钱就给我的。我们不能无偿给被告服务,被告太无理了,说我们借他5000元,是被告诬陷、诽谤我们的。当时承诺老婆介绍到家就给钱的。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所欠劳务费3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原告曾经为被告介绍对象。2、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服务费(原告自认,该欠条不是被告书写,也不是被告签名捺印。但当时被告在场)。3、录音一份,证实被告央求原告介绍对象。4、证人齐玉成的证言及书面证言。内容为:我经常看见韩晓强带一妇女赶集,听说孟德然给介绍的老婆。书面证言内容不清楚,是孟德然让我按的指印。被告韩晓强的质证意见为:对判决书认可,欠条不是本人所写,指印也不是本人所按。证人也不认识。

 

被告:无约定拒绝支付

 

原告所说都不是事实。原告全部都是胡说的,没有一点事实。我以前不认识他们,我父亲也没有到他家找过,是通过他同行的教师才认识,他是个骗子,一直骗我,一起骗到给我介绍对象,还借我40005000元钱买狐狸,后来我要钱,他没有钱给我,然后他说他要给我介绍对象,然后这个钱就没有还。我现在的老婆胡玉红是他给他同行的老师介绍的,然后他打电话给我,我跟他说我以后再也不找你了,你也别找我,因为他给我介绍的第一个对象后,他一起都到我家去吃饭,就算到了夜里两点多还是要到我家让我父亲给钱,我并没有答应要给原告报酬,也没有找过原告介绍过对象,这是他们合伙诈骗的。

 

法院:证据不足判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介绍对象的事实可以从本院的判决书中得到印证,但是双方对于介绍对象有无报酬却无法查实。因此本院认为,在我国农村,一直存在说媒提亲的习俗。有的是基于朋友亲属之间的关系进行穿针引线,大多是无偿的。如果存在金钱报酬,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并不是专业从事婚姻介绍工作,而是基于朋友之间的相托从事的婚姻介绍。给被告介绍对象的事实可以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得到确认,但是否存在金钱报酬的约定,应得到被告的明确认可。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看,双方均认可内容、签名、捺印均不是被告所为,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而录音、证人证言均不能对双方存在金钱报酬约定直接予以证明,只能证实原告确为被告介绍对象。而书面证言也证实:“我问他给多少钱,韩晓强说一分不给”。因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金钱报酬的约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德然、杨绢花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我国婚介服务行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全国性法律法规,婚介服务业也存在着一些较严重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反而显得越来越困难,这就为以情感姻缘推介为主的婚介所提供了施展拳脚的舞台,人越变得不会沟通,婚介市场的生意就会越兴隆,市场大了,什么事都会发生,由此应运而生了婚介所等等私人服务机构。

 

说媒,在邳州也叫做媒。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婚姻中的第一步,媒人邳州称为媒婆。媒人,在旧式婚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俗称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男女在谈婚论嫁的年龄,一般都是媒人发现有比较般配的配偶以后,就把信息通报给双方的家庭。首先必有争得双方父母的认可,才能进行下去。说媒的另一种形式,如果某一方相中了另一方,就请媒人从中撮合提亲,这叫受人之托,成人之事。说成一桩媒,媒人可以得到一些钱财,称之为谢媒礼。这笔钱一般由男方支付。

 

本案中,虽然被告为原告介绍对象的事实可以确认,但是双方对于介绍对象有无报酬却无法查实。在我国广大农村说媒有的是基于朋友亲属之间的关系进行穿针引线,大多是无偿的。如果存在金钱报酬,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况且原告并不是专业从事婚姻介绍工作,而是基于朋友之间的相托从事的婚姻介绍。另外,原告自己提供的欠条亦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即被告没有签字认可而无效;录音与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原告为被告介绍对象,而没有支付报酬的约定。因此从法律上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