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意与残疾丈夫离婚 妻子被判五年月付300元
作者:郑菊 卢增吉 胡凤 发布时间:2010-07-29 浏览次数:401
“希望你能回家过日子,我们还是一个完整的家” 面对残疾丈夫吴某在法院的苦苦哀求,李某无动于衷。李某以丈夫吴某殴打自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贾汪法院以二人离婚告结,但李某每月需给付丈夫300元作为经济帮助,期限为五年。
1984年,李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结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但是,好景不长,家里的顶梁柱吴某患上了双侧股骨头坏死,导致其丧失了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因夫妻二人均无固定收入来源,在这样拮据的生活中,家庭矛盾不断在上演着。李某于2003年夏天离家到外打工,七年来一直没有回家,对丈夫不管不顾。李某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李某自愿表示给付丈夫每月200元的经济帮助。
徐州贾汪法院鉴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吴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酌定李某每月给付吴某经济帮助300元,限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