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虽离婚,但双方仍生活在一起,嗣后丈夫一直要求妻子复婚,妻子总是口头答应,但未一直不去复婚登记,丈夫便起黑心,想要与前妻同归于尽。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7月,丈夫董某与妻子杨某协议离婚,但两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1221在董某的要求下,杨某同意和董某在22日去办理复婚手续。22日早,董某菜场买菜时想,如果今天不能和前妻复婚,就和前妻同归于尽。后董某买了两包老鼠药放在裤子口袋内回到家中。到家后杨某不同意和董某复婚,董某拿斧头威吓杨某说,如果不同意复婚就同归于尽。后杨某同意和其复婚。中午在杨某父母家中,杨某再次不同意复婚,董某在杨某父母家喝过酒后回到家中,想到为复婚的事情三番五次受杨某欺骗,觉得活着没有意义,就想与杨某同归于尽,于是董某拿了把菜刀插在腰间开摩托车去杨某父母家。开至顾某家门前时,董某与杨某母女相遇,董某用摩托车将杨某母女撞倒在地,董某问杨某同不同其复婚,杨某不同意复婚。董某从腰间将菜刀拔出朝杨某头上砍了两刀,致杨某受伤。董某见杨某头部血流不止,估计其活不成了,于是从裤子口袋里面掏出老鼠药服药自杀,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董某赔偿杨某医药费用等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取得受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