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租赁关系恶意规避执行,顶格罚款10万元!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王长栋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939
一被执行人与其母亲合谋,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由其母亲持虚假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妨碍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及其母亲分别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7万余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在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南通市的某处房产转移登记至其配偶名下,并在次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后,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经该院判决,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该房屋变更回陈某名下后,吴中法院立即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启动对该房屋的处置。
后,施某向吴中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施某称,该房屋已由陈某于2015年出租给其使用,租期20年,租金50万元已于2015年一次性付清。经承办法官释明后,陈某及施某仍坚称租赁关系真实有效,并分别出具了保证书,保证所述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施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该租赁关系容易让人生疑,两人还特意为此编造了一套家庭关系复杂,母子间租赁房屋确系事出有因的说辞。
法官的口头劝导和法律释明未能发挥作用。经深入调查,施某在该小区自有一套房屋。施某在自有房屋的情况下,在同一小区向儿子长期租赁房屋居住,并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明显不符合常理。经对陈某和施某分别单独进行询问,两人的陈述也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承办法官还在陈某手机中调取到了部分证明租赁关系虚假的材料。在铁证面前,施某母子终于承认,该租赁合同是双方在今年8月份签订,并倒签日期为2015年。付款凭证载明的50万元付款也并非租金。其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目的就是妨碍执行,并企图从房屋拍卖款中,以返还剩余租期内租金的名义套取大额房屋拍卖款。此外,被执行人陈某微信账户每月收支均达数万元,还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在法院查实上述情况后,陈某才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在一个月内即将237万元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虽然被执行人陈某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将本案大额款项履行完毕,但因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虚构租赁合同关系,妨碍法院拍卖房产,吴中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陈某的母亲施某也因虚构租赁合同关系,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妨碍法院执行,被处以罚款5万元。陈某和施某均表示悔过认罚,并在当日将罚款全部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