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雇佣人侵权责任
作者:曾凡平 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次数:1131
在审判实务当中雇佣侵权责任很难认定,笔者就如何认定雇佣人侵权责任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待同行给与指证
民法作为私法,自然人应仅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基本原则,对他人损害需要负责的是属于特例,而雇佣人承担侵权责任则属于这种特例。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佣人仅仅对其选任的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可以说某人虽说为他人提供劳务但不是为其选任,其接受劳务一方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受雇人应该是由雇佣人亲自选定的,受雇人受雇佣人监督,守护佣人在雇佣人的监督下工作,而不论雇佣人是否行使了这种监督权,只要有监督权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成立。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成立担不是一定受雇人发生损害雇佣人就一定要承担责任,还必须是受雇人发生损害的事由是与受雇人从事的职务工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雇佣人才需要承担受雇损害的责任,如何确定受雇人是否在雇佣人的监督之下,以及受雇人从事职务行为的是认定责任的关键
一般认定原则:所谓职务范围应该指的是一切与雇佣人命令受雇人执行职务就一般常识认为合理的有关联的事务,为职务范围内的事务,这中事务是与雇佣人命其办理事务有内在的关联,是作为雇佣人可以预见实现可以加以防范的事务。
确定了一般原则之后我们在实务当中还会遇见各种特殊的类型:
1、受雇人行为的时间地点,这个因素对是否认定职务范围有着关键作用,行为需是劳务的时间和地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在劳务时间地点以外的行为均不是职务行为,还要看是否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
2、受雇人借职务之便为侵权行为如何认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根据王利明先生的观点是受雇人利用职务的机会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即可以认定为是职务行为,之外即认定为非职务行为。
3、受雇人的行为违反雇佣人禁止的事务如何认定,一般来说要区分禁止的事务是禁止职务的范围还是禁止该职务内行为方式,如果是前者一般来说雇佣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后者雇佣人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4、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行为是处理私事以及无故绕道行走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还是要看是否与执行的职务有内在关联,还是纯粹的为个人利益,有关联就为职务行为,无关联则不认定为职务行为。
5、受雇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受雇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就看是否是和职务有内在的关联,若有内在的关联即使是受雇人的故意行为雇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