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在医院被监管治疗,为了方便病人治疗、感化被告人、防止意外发生以及案件的正常审理,我院在徐州某医院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在该院病房设立临时法庭,对被告人郑阳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当庭判处被告人郑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郑阳,男,1986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徐州泉山区人,2009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被刑满释放。201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羁押在看守所,7月8日因发烧被带至徐州某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侧包囊性胸膜炎、双肺结核,属较严重疾病,遂住院被监管治疗。
7月15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阳涉嫌盗窃犯罪一案来院后,泉山法院及时与郑阳的父亲取得了联系,了解到郑阳母亲早年去世,其本人有吸毒史,平时有家不归,多数时间都泡在浴室和网吧里,长期混迹社会,从而导致父子关系不睦。2010年1月21日至2月25日,被告人郑阳在徐州市小北门、永康、黄河新村等小区,采取持地转砸烂他人轿车车窗玻璃的方法,先后作案8起,共盗窃轿车内笔记本电脑以及现金等财物合计11540元。2010年3月8日,当被告人郑阳在小北门小区内盗窃他人轿车内财物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郑阳遂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阳曾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郑阳听到宣判后,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