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贪污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0011620日,被告人季某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阜宁支行某办事处储蓄记账员的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挂失他人存单、虚开活期储蓄存单等手段,窃取国有财产计人民币605417.77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逃往外地,201048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