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离开事故现场自行到医院就诊,构不构成“逃逸”?吴江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此作了具体分析,认为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司机没有逃逸的故意,不属“逃逸”行为。但事后未主动、及时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9722深夜,刘某跟几个朋友聚会之后,驾驶小轿车沿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思贤路口时,与夏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离开现场,没有告知警方去向,致使交警对刘某事发时的生理、精神状态无法采集、认定,而夏某对自己经过路口的红绿灯情况无法表述。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证,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

 

在多次向夏某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车损88000元。夏某则表示事故发生后,刘某离开现场属“逃逸行为”,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事故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警,后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其在永鼎医院就诊的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10分钟左右,两时间相互吻合。事故发生当天刘某即接受交警的调查,因此,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但是,刘某在经医院检查无实质性损伤的情况下未及时返回事故现场,协助交警调查事故的事实和发生原因,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夏某在交警部门及法院向其调查事故相关事实时均以“不知道”作答,致使交警及法院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夏某的行为证明其在驾驶机动车时有未注意观察信号灯情况、保证安全驾驶的过失,对事故事实及发生原因无法查清也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推定夏某与刘某各承担50%的交通事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