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从王某的外婆处购得房产一处,因该房屋曾经是王某及其母亲、外婆共同居住的地方,故王某对该房屋进行了强行侵占。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程某于20104621万元价格从被告王某的外婆周某处购买了座落在射阳县长荡镇黄沙港林场胜利桥段东侧,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三层楼房,并于当日过户于原告名下。被告王某以其曾与母亲沈某、外婆周某共同居住该房屋为由,非法占有该房屋,外出时在该房屋大门外加锁,使原告无法正常居住。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程某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得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妨害。现被告占用该房屋并拒绝原告入住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遂作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原告程某所有的位于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段东侧的房屋内搬出,不得妨害原告居住、使用的判决。